为规范立案工作,强化立案跟踪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案庭统一负责我院立案工作。
第二条 立案工作的原则是: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第三条 立案工作的任务是审查起诉、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登记、核算并通知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审判庭移送案件。
第四条 立案工作的范围是:审查民事、执行案件的起诉或申请,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案件、涉县铁厂审判庭刑事自诉案件、破产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确认案件,对下级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及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决定再审审级。决定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日期,计算案件审限。
第五条 立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利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指导当事人依法举证,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解决。
第六条 严格按照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
第七条 审查立案要做到及时、准确、手续完备。
第八条 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严禁多收费或少收费。
第九条 对本院各类案件进行审限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立案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仪表端庄,热情接待,文明服务,以“四个一”的标准(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声礼貌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水送上)接待来院立案的人员,杜绝冷、硬、横、烦、推、拖等不良作风。
第十二条 立案工作人员应严守机密,不得泄露案情,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情,干扰案件审理。
第二章 第一审立案程序
第十三条 立案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诉状应符合规定的内容;
1、起诉状应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或法人名称、住所、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2、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诉讼材料须用正规的A4纸。
3、文件材料须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书写。
4、提交法院的上述材料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另加三份。
四、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
第十四条 在审查立案中,发现诉状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证明其诉讼请求主要证据不完备的,即刻通知其补充证据,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补充证据的当即立案。当事人表示立案前补充证据的,以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为立案日期,并将所收证据材料列具清单,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根据案件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立案人员决定立案或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和破产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立案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或其他费用。当事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应当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后,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各类案件工作流程表,打印正、副卷皮,并在综合系统的案件信息表中录入立案信息部分,按照分案规则将案件信息表通过综合系统传至各类案件承办人的计算机上。同时,立案承办人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发放《诉讼须知》和执法监督卡。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立案庭应于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人员制作,报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同意撤回起诉的,立案人员在登记后应将诉讼材料退还,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九条 立案工作人员应将各类案件统一编立案号。决定立案后,应在二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移交有关审判庭审理,随卷附有案件审理流程表和交费单据,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时间。
第三章 第二审案件立案程序
第二十条 上诉人应在法定上诉期间向本院预交上诉费。如经下级人民法院审查交费时间已经超过上诉期限则予以退还上诉费,不予立案。
第二十一条 立案工作人员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案卷卷宗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移送函和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一审卷宗数目与案件移送函注明的卷宗数目是否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或虽超过法定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的书面材料。
三、是否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上诉人关于缓交上诉费用的申请及批准材料。
第二十二条 立案工作人员对上诉材料审查无误后,应当编立案号,并于立案登记后依当事人人数附《诉讼须知》,在二日内移交有关审判庭。
第四章 其他类案件立案程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申诉状或申请再审书,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由立案庭将一、二审案卷卷宗调齐,编立案号,登记立案,二日内移交审判监督庭。
第二十四条 立案工作人员对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进行再审立案登记,二日内移交审判监督庭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十五条 立案工作人员对本院决定提起再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直接办理立案登记,二日内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申请执行书,附生效的法律文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计算执行费用并开具交费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交费后,登记立案,二日内移送执行庭。
第二十七条 外地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案件,经审查,委托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将执行费用汇入我院,登记立案后,二日内移交执行庭。
第二十八条 移送执行案件,应由审判庭合议庭决定,并将庭长签批的移送执行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报送立案庭,经审查登记立案后,二日内移交执行庭。
第二十九条 对经本院中止执行的案件需恢复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交执行申请书,经执行庭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报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三十条 立案工作人员收到监管机关申报减刑、假释案件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编立案号,及时登记,并移送刑一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退回监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破产案件由民三庭负责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经逐级报批后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案件由本院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五章 移送高级法院二审案件卷宗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审判庭将上诉材料移交立案庭,经审查无误,由立案庭向本院档案科调齐卷宗,每周一次由本院法警支队送达高级法院签收。
第三十四条 高级法院二审审结的案件卷宗以机要件形式发送至本院办公室收发室,由立案人员签收后,将二审裁决情况登记,并将案件卷宗归档。发回重审案件由立案人员登记立案,移送各审判庭审理。
第六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案件审限跟踪管理,对将到审限的案件进行督办提示,对超审限未结且无法定事由的案件进行统计核查。
第三十六条 立案庭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确定专职人员调齐卷宗,分类登记,由审判监督庭签收。结案后审判监督庭应将卷宗在十五日内退还立案庭,由专职人员清点登记后,五日内归还档案科。凡逾期未归还卷宗或丢失卷宗的按超审限未结案对待。
第三十七条 对下级法院有关立案工作的请示,立案庭应认真研究,及时解答。对于书面请示的,应在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下级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立案庭负责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立案庭应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对立案人员组织培训,以进一步提高立案人员的工作能力。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不同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立案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