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文明礼仪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1 19:47:50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文明礼仪是全院法官和干警展示人民法院形象,展示良好素质的重要标志,应当在司法活动及日常工作生活中自觉遵守。

  第三条 本规范的实施采取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院法官和干警要提高认识,严格自律;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抓好本规范的督促落实。

  第二章 着装及仪容仪表

  第四条 全院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得体、仪容仪表端庄,充分展示人民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

  第五条 全院干警工作时间应当着制服(女同志怀孕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服。

  第六条 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第七条 干警应当依据季节变化按照要求着不同的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第八条 着制服时不得披衣、袒胸、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九条 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着装。

  第十条 着制服戴胸徽外出时,不得有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与他人搭肩挽臂、嬉笑打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一条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制服戴胸徽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二条 严禁在工作场所穿拖鞋、短裤、背心、超短裙、吊带衣裙等与工作性质不相适宜的服装。除眼疾等特殊情况,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 非因公需要,且无特殊理由,女干警不得化浓妆、染彩发和彩甲;男干警不得蓄胡须、留长发和怪异发型。

  第三章 开庭礼仪

  第十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已确定的开庭时间,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的,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十六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起立,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法官、法警不得代替。

  第十七条 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前,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确因特殊情况离席时,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十八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随意走动、吸烟、接打电话、发短信、听音乐、玩游戏、打瞌睡;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图像资料;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十九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术语,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条 法官在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或"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庭说明。

  第二十一条 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讥讽、瞒哄、粗鲁等有损法官形象和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

  第二十二条 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当其发言与本案无关时,应当予以提醒,但不能发脾气、耍威风,强行打断和制止,更不能与其发生争吵。

  第二十三条 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二十四条 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均不得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以便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合理怀疑。

  第四章 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礼仪

  第二十五条 全院人员从事工作的中午时间禁止饮酒。严禁酒后开庭、接待当事人等司法活动;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六条 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来访群众,一般应在接待室进行。初次接待应主动说明身份,并做到态度和蔼,用语文明,问有应答,走有送声。

  第二十七条 法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第二十八条 接打工作电话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语气平和。对反复来电的当事人,也不能态度冷淡,情绪厌烦,更不能态度蛮横、语言粗鲁。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时间应当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三十条 工作中应大力倡导文明用语,严禁使用工作忌语。

  第五章 惩戒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干警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惩戒:

  (一)批评教育;

  (二)院内通报;

  (三)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四)离岗学习培训;

  (五)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以部门为主。部门领导负有教育、督促、检查、抓好本部门人员自觉落实本规范的责任。办公室负责本规范落实情况的日常抽查与检查;研究室负责开庭礼仪规范落实情况的抽查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问题,将通过当面提示、通知所属部门给予纠正或院内通报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政治部将个人惩戒记录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职级、评比先进的依据,对不适宜现工作岗位的,及时给予调离,组织学习培训。对问题突出或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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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