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过问、干预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1 19:47:3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保证我院各级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法过问案件,是指在案件审判或执行过程中超越职权,向了解案件情况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案件有关情况的行为;违法干预案件,是指在案件审判或执行过程中向合议庭组成人员暗示或提出要求或为当事人说情,影响案件的审判或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我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过问或干预案件。应做到:

  一、业务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过问或干预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承办的案件;

  二、副院长不得过问或干预非主管庭的案件;

  三、庭长不得过问或干预本庭以外的案件;

  四、副庭长不得过问或干预其主管合议庭以外的案件;

  五、行政综合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过问、干预业务庭的案件。

  第四条 我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严禁说情,严禁办“人情案”、“金钱案”,不得干预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

  第五条 凡有为当事人说情的,有关合议庭成员应及时向合议庭报告。说明说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涉及案件的具体内容等。向合议庭反映意见,或者要求公正处理的,不视为说情。

  第六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首先汇报与廉政纪律有关的问题:

  一、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无其他问题;

  二、是否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人索要钱物、索取其他好处,或者要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有无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人的宴请、送礼等;

  四、有无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或部门依职权或工作需要,可在下列情况下了解案件情况并实施案件管理:

  一、院长依法管理我院案件的;

  二、副院长依法管理其主管业务庭案件的,或者经院长授权管理其主管业务庭以外的案件的;

  三、庭长依法管理本庭案件的;

  四、副庭长依法管理其主管合议庭案件的,或者经庭长委托管理其主管合议庭以外案件的;

  五、纪检监察、人事、调研、案件督办、法制宣传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了解案件情况的;

  六、其他依职权或工作需要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情形。

  第八条 副院长、庭长按照规定了解主管业务庭范围以外的案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副院长需了解主管业务庭以外案件的,应首先通知承办该案件的业务庭的主管副院长,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可直接向该庭庭长了解案件情况;

  二、庭长需了解本庭以外案件的,应首先报告本庭主管副院长,由主管副院长与承办该案件的业务庭主管副院长协调后,再由庭长直接向承办该案件的业务庭庭长了解案件情况。

  第九条 综合行政部门需要了解案件情况的,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人事、案件督办和研究室等部门需要了解案件情况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通知承办该案件的业务庭庭长后,可直接向合议庭了解案件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事后通知承办该案件的业务庭庭长;情况特殊的,经院长同意,可以不通知承办该案件的业务庭庭长);

  二、法制宣传部门为法制宣传工作,需要了解正在审理的(或正在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经有关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同意,可向相关业务庭庭长了解案件情况,但不得干扰案件的审理或执行。

  第十条 按规定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须以书面方式向有关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批准手续向相关业务庭了解案情;案件业务庭应建立详细的记录,载明时间、询问人、批准人、接待人、了解案件的具体事项等,并将有关书面手续留存待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从我院立案、一审、二审、

  执行、审判监督以及群众举报等形式的反映中发现私自过问或干预案件的线索。

  我院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将在工作中发现的私自过问或干预案件的线索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对隐瞒不报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对涉及院级领导干部私自过问或干预案件的违法违纪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党组批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庭长(包括主任、处长、支队长)、副庭长(包括副主任、副处长、副支队长)、审判长、审判员私自过问或干预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意见,须报经院长批准;对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私自过问或干预案件的线索,可直接调查,但处理意见须报经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过问或干预案件,导致裁判违法或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我院其他工作人员因超越职权过问或干预案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过问、干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接受组织处理;对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应及时清除出法院;对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造成错案、未产生后果或后果不严重的,或者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私自过问或干预案件的线索故意隐瞒不报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待岗,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造成错案,产生后果,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清除出法院;庭长(包括主任、处长、支队长)、副庭长(包括副主任、副处长、副支队长)、审判长因违法过问或干预案件对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加重处罚,可视情节决定暂停其执行职务;

  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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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