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23 21:10:07 打印 字号: | |

  一、来访人员依序在来访人休息处等候接待,老弱病残来访者视具体情况可优先安排接待。

  二、来访人应如实填写来访人情况登记表,预留最新通信地址及联络方法,便于信访接待员及时向来访人反馈有关情况,遇有通信地址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补正。

  三、来访人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提交与所反馈情况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四、来访人应服从信访接待员安排,谈吐、举止文明,着装整齐,保持安静,自觉维护环境及室内卫生,禁止大声喧哗、吵闹,影响接待和办公秩序。

  五、来访人在接待完毕后应及时离开,不得无故长时间滞留、打探其他来访人案情、与其他人传递信息、挑动其他来访人缠访、闹访,激化矛盾,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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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