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个案对外委托选定中介机构摇号规则
  发布时间:2012-09-23 21:04:1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中介工作的公信度,根据本院《诉讼财产跟踪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个案对外委托房地产评估、机动车评估、拍卖、工程造价鉴定、文检鉴定、清算,选定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摇号形式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凡需要对外委托上述六类中介机构的案件,财管科根据各类中介机构在电脑中介管理模块的自动排序按照委托工作件数3倍的数目通知相关的中介机构参加摇号,同时通知业务庭、院监察室派员参加,业务庭应当通知当事人自愿到场监督摇号程序。

  二、在财管科二人、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院监察室、参加摇号的中介机构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公开摇号。摇号程序由财管科负责主持,并做好记录。摇号程序开始后,财管科宣读委托事项和参加摇号的中介机构名单,参加摇号的中介机构代理人首先抽取顺序号,按照抽取的顺序选择号球登记后放入摇号机内,由财管科人员或者业务庭代表启动摇号机,摇出的第一个号球对应的中介机构为本案选定的中介机构。摇号程序结束,业务庭、院监察室代表和中介机构代理人以及参加摇号程序的当事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三、被通知参加摇号的中介机构,收到本院的通知后,应当派员携带委托书按时参加摇号。接到我院摇号通知,不按时到会的中介机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中介业务,不影响本次摇号的进行和效力。年度内二次无故不参加摇号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在本院的受委托资格。

  四、中介费用按照我院相应的中介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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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