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个案对外委托中介机构中介费用竞标规则
  发布时间:2012-09-21 19:16:1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中介工作的公信度,根据本院《诉讼财产跟踪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个案对外委托审计、资产评估、工程质量鉴定选定中介机构采取中介费用竞标形式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凡需要对外委托上述三类中介机构的案件,财管科根据各类中介机构在电脑中介管理模块的自动排序按照委托工作件数3倍的数目通知相关的中介机构参加中介费用竞标。财管科同时通知业务庭、院监察室派员参加,业务庭应当通知当事人自愿到场监督竞标程序。

  二、财管科将委托工作的具体内容以传真形式发送参加竞标的中介机构,被通知参加竞标会的中介机构,收到本院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行业相应的收费规定根据工作量填写《中介费用竞标书》,并派员携带竞标书按时参加竞标会。竞标书应注明中介费用标底和收费明细以及收费规定,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一般在中介机构收到相关材料的3日后在本院组织召开中介费用竞标会。

  三、在财管科二人、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其他成员、院监察室、参加竞标的中介机构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在本院公开竞标。竞标程序由财管科负责主持,并做好记录。竞标程序开始后,财管科宣读委托事项和参加竞标的中介机构名单,原则上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以低收费的中介机构中标。最低报价相同的,当场抽签决定。竞标程序结束,业务庭、院监察室代表和中介机构代理人以及参加竞标程序的当事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四、当事人对中介费用提出最高限价的,当事人应当参加竞标会。如果中介机构的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由当事人按照中介机构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先后与竞标的中介机构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中介机构即为本次委托选定的中介机构。协商不成案件当事人仍不接受最低报价的,将委托事项退回相关业务庭。业务庭对因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进行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五、被通知参加竞标的中介机构,收到本院的通知后,应当派员携带竞标书按时参加竞标,接到我院竞标会通知,不按时到会的中介机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中介业务,不影响本次竞标会的进行和效力。年度内二次无故不参加竞标会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在本院的受委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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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