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接受安全检查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21 19:08:53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进入人民法院需依法接受司法警察执行的安全检查,诉讼当事人在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下列物品不得带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

  (四)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二、以下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过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作者:据天津二中院法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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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