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进入人民法院需依法接受司法警察执行的安全检查,诉讼当事人在接受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下列物品不得带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
(四)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二、以下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过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作者:据天津二中院法警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