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二、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处置诉讼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
四、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鼓动闹访缠访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五、拖延办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免除职务,调离岗位;
六、泄露审判机密,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免除职务,调离岗位。
有上述行为的,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