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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1 14:36:26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检查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委政法委工作部署和我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激励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全面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工作水平,确保院党组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检查考核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民主公开、群众参与,严格标准、公正评价,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惩教结合、重在提高。

  第四条 检查考核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责成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组成各项检查考核小组,负责对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审判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部门法官干警执行廉政纪律、遵守廉政保证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院党组的工作部署,结合部门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统筹谋划,协同推进,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狠抓落实的情况;

  (二)积极推进本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检查监督部门人员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情况,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

  (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定期分析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群众反映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五)坚持公正执法、一心为民,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细化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案件评查检查,落实内部监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领导班子履行责任制,完成上级交办专项工作情况;对所属人员落实责任制监督检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情况;

  (七)落实与主管领导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情况。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内容

  (一)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教育管理监督所属干部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情况;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情况;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坚持反腐倡廉工作与审判、执行、综合管理等工作两手一起抓,促进本部门工作科学发展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按照岗位职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积极促进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的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责任考核采取定期检查考核、专门检查考核、专项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以定期检查考核和专项检查考核为主。

  (一)定期检查考核由领导小组责成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实施,在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评。定期考核应与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和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检查考核内容要根据不同部门领导班子的职能任务、不同岗位领导干部职责要求,进行细化和适当调整。检查考核方法一般采取领导干部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纪检组监察室可派人参加。

  (二)专门检查考核由上级党委、纪委和院党组决定,根据考核事项,成立以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部门下达考核通知书,进行考核。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可派人参加。专门检查考核可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干部述职、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核实、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专项检查考核。由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和工作职责,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考核。

  1、结合干部考核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本人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以干部处为主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 可派人参加;

  2、结合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以机关党委为主组织实施,干部处和监察室可派人参加;

  3、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检查考核小组要对被检查考核部门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检查考核结果,完成检查考核报告,向院党组报告。

  第九条 检查考核结果要向被检查考核部门反馈,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检查考核标准

  第十条 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结果,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分别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四个评价等次对应。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要以所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为主要指标,民主测评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评定等次为好。

  (一)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二)严格教育管理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已出现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纠正;

  (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案;

  (四)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表率作用好;

  (五)量化考核平均在95分以上,年度考核群众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评定等次为较好。

  (一)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

  (二)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加强了管理教育,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已出现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纠正;

  (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案;

  (四)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情况,表率作用好;

  (五)量化考核在90分以上,年度考核群众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评定等次为一般。

  (一)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

  (二)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开展了教育,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已出现的问题能按要求纠正、处理;

  (三)能够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依法行使职权;

  (四)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情况,表率作用较好;

  (五)量化考核在80分以上,年度考核群众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检查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评定等次为较差。

  (一)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二)虽然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开展了教育,但管辖范围内屡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进行纠正处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本人因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审判工作纪律,自由主义严重,在领导班子内部闹无原则纠纷;

  (五)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影响谋取私利,或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

  (六)当年受到责任追究;

  (七)量化考核在60分以下,年度考核群众测评不满意率高于30%。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主要内容与分值标准为: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讲评、有落实措施,15分。

  1、领导重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建设保证书,5分;未签订责任书的减3分,未签保证书的扣2分,每有一人未写的扣0.5分。

  2、按责任书要求认真履行职责,5分;否则减5分。

  3、部门有廉政建设措施,3分;否则减3分。

  4、对院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和制度能及时组织学习、熟知,2分;否则减2分。

  (二)积极参加、认真组织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计10分。

  1、部门对院里布置的党风廉政学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并做好记录,5分;记录不认真、没有记录的每出现一次减1分。

  2、积极参加院里集体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5分;每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1人次减1分。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20分。

  1、及时认真落实报告制度,5分;不按时报告、敷衍了事或质量不高的减5分。

  2、对纪检监察部门要求的报告材料不及时报送的,每次减2分。

  3、各部门每季度对干警思想形势进行分析教育一次,发现违法违纪苗头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每出现一次隐瞒不报的减10分。

  4、认真落实廉政述职制度,5分,不按廉政述职制度要求落实的减5分;每有一人次未述职的减1分;因公外出未参加述职的要及时提交述职报告,未提交的减1分。

  5、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登记,未登记的减2分。

  (四)审判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好,全年无违法违纪问题的计45分。

  1、严格遵守禁酒规定,2分;违反规定的每人次减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减5分。

  2、认真遵守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定和相关制度,10分,每出现违规1人次减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减5分。

  3、对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减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减10分;一次反映未解决又多次反映的减20分。

  4、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影响法院形象的,每次减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10分。

  5、有违纪违规行为或态度蛮横、造成当事人举报投诉的,年内每出现举报投诉一次减0.5分(不含重复举报投诉);经查证部分属实情节轻微的,每次减5分;情节较重的每次减10分。

  6、年内每出现一起干警受到诫勉谈话的,减2分。

  7、年内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减5-10分。

  8、年内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该项不得分,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民主测评10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群众民主测评,责任目标分解为思想作风、审判纪律、服务态度、生活作风、廉洁自律五个方面的内容,每项内容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进行民主评议。部门得分在领导干部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基础上确定。量化考核结果按四个等次进行评定。95分(含95分)以上为好,90-94分为较好,80-89分为一般,80(不含80分)分以下的为较差。

  第五章 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七条 对领导班子的检查考核要作出总体评价,肯定成绩,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可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处要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个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对领导班子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大,工作成效显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讲党性、重品性、作表率事迹突出的领导干部,检查考核小组提出建议,经院党组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评优、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二十条 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干部检查考核评定为一般的,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在评优、评先、评奖的等级上应受到限制;对检查考核评定为较差的取消参评资格,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向院党组报告工作,检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一)本部门出现重大政治问题、或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本部门发生因干警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

  (三)因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案件处理不当,引发当事人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部门负责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责任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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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