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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1 14:35:22 打印 字号: | |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院领导班子、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整体部署、统筹推进。把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体现在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从严治院。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建设“廉洁法院”。

  (四)坚持权责统一、失责必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二、组织领导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院党组书记任组长,院党组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副主任由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门兼职纪检员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院领导班子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2、依据《工作规划》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院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全面落实牵头和协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

  3、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科学、民主议事规则,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谈话制度,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4、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和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工程发包权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在选人用人上、案件管理、审判执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

  5、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研究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律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纪律教育。

  6、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出现的问题。

  7、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审判管理、队伍管理、财务管理、诉讼费管理等廉政制度,并督促落实。

  8、组织领导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决定考核结果的运用,作出责任追究的决定。

  9、组织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0、按规定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党组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不廉不勤以及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1、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廉政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5、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带头“五个严禁”和“六个一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出现的不廉不勤以及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1、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指导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

  2、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组织分管部门进行研究,提出防范解决方案,督促分管部门落实。

  3、经常性地对分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院党组和院长报告。

  4、履行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6、严守组织纪律,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及时向党组和党组书记(院长)报告工作。

  7、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带头“五个严禁”和“六个一律”。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四)各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2、了解掌握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和思想状况,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法规制度,抓好党性党风和廉洁教育。

  3、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贯彻执行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廉政制度和规范。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遵守纪律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

  5、配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6、定期向分管领导、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7、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审判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和“六个一律”。

  (五)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协助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根据市委、上级法院和院党组的部署,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意见和建议;加强组织协调,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开展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部署,组织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门性考核;查处涉及本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实施责任追究;会同政治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和组织处理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干部处的责任: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法官及法院干部、其他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洁从政规范;负责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组织实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机关党委办公室的责任:负责抓好党纪条规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学习教育宣传;抓好年度机关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党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查处本院党组织、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应的任务,在院党组领导下,根据职责任务,落实“一岗双责”,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权力行为,严密工作程序,加强廉政勤政和效能建设,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治理工作,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认真督促检查。

  四、责任考核

  (一)考核内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绩效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1、对部门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部署、督促检查、责任考核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情况;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履行职责情况;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出现问题的情况,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情况;组织查处本部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情况;针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情况;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廉政勤政情况。

  2、对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教育管理监督所属干部情况;纠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情况;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情况;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二)考核评定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一般不区分等次,主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根据领导小组指示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对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1、评定为好的标准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严格教育管理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已出现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纠正;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表率作用好。各阶段考核在95分以上,年度考核群众测评满意率达60%以上,基本满意率达95%以上。

  2、评定为较好的标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成效;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加强了管理教育,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已出现的问题主动查处,主动纠正;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表率作用好。各阶段性考核在90分以上,年度考核群众测评满意率达50%以上,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3、评定为一般的标准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开展了教育,管辖范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对已出现的问题能按要求纠正、处理;能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勤政,表率作用较好。各阶段性考核在80分以上,年度考核群众测评满意率达40%以上,基本满意率达80%以上。

  4、评定为较差的标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虽然对班子成员及所属党员、干部开展了教育,但管辖范围内屡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进行纠正处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本人因违纪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不认真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审判工作纪律,自由主义严重,在领导班子内部闹无原则纠纷,造谣生事,拨弄是非;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影响谋取私利,或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当年受到责任追究;阶段性考核在60分以下,年度考核群众测评不满意率高于30%。

  (三)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出整体综合评价,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确定,并向院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对考核评定为好的进行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留存备案,作为领导干部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及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1、考核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分定期检查考核、专门检查考核、专项检查考核。以定期检查考核和专项检查考核为主。

  2、定期检查考核由领导小组责成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实施,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评。定期考核应与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和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纪检组监察室可适时参加。

  3、专门检查考核由上级党委、纪委和院党组决定,根据考核事项,成立以纪检组监察室牵头的专门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向被考核部门下达考核通知书,进行考核。

  4、专项检查考核。由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和工作职责,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考核。

  五、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失责必究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干警职工严重违法违纪,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而严重违法违纪的,该领导干部要承担责任。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利用职权严重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借调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 责任追究的方式:

  1、个别警诫教育;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离、免职、责令辞职;6、党、政纪处分;7、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院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院党组视情况分别进行谈话、批评、责令书面检讨,建议上级组织处理。各部门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院党组责成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谈话、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令其引咎辞职。

  (三)责任追究内容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对上级指示、决议、规定不贯彻执行的;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的;对纪检监察建议不采纳,问题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

  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干扰、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告的。

  7、对配偶、子女、及所属人员索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8、违反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权谋私的。

  (四)责任追究程序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经院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干部处办理;应批评教育的由领导小组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部门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除对当事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院党组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检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所在部门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引咎辞职。

  (五)责任追究运用规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责任追究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并严肃查处的;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隐瞒、不袒护,及时报告并配合查处的;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效果明显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追究时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据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的;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不配合、不支持的;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六、落实责任相关工作制度

  (一)责任承诺制度。每年初,各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广大干警要分别向院党组、主管领导作出廉政勤政责任承诺。

  (二)督查督办制度。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院领导小组的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或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责成责任部门自办的进行专项督办,并及时将督查督办结果向院领导小组及上级机关报告。

  (三)问责谈话制度。对群众多次举报、反映或检查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但未得到解决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其履行职责。

  (四)责任检讨制度。对本部门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除对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外,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院党组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检讨责任。

  (五)定期报告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对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每年11月前,院党组要将自查情况向市委政法委作出书面报告,院党组书记要向市委政法委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初,要将上季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院党组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政治部和机关党委。

  (六)协调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本实施意见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监察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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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