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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采取多种措施 提高庭审质效
  发布时间:2012-09-21 15:42:01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保税庭采取合议庭互相观摩庭审、强化庭前准备、案件分类处理等方式在提高案件庭审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努力,一季度当庭宣判率达77.8%,案件审理周期与去年同期相比由88天缩短到73天,调撤率由29 %,提高到 51.33%。主要做法:

  一是开展庭审互相观摩活动。为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能力,保税庭组织各合议庭互相观摩庭审。庭审结束后,全庭人员对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引导当事人讲清事实辨明是非是否得当、庭审节奏把握是否流畅、对突发事件处理是否恰当等进行点评,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庭长还不定期旁听庭审,并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点评,提出意见。通过互相观摩庭审,使大家互相学习、借鉴,增强了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质量和效率也有了显著提升。

  二是强化庭前准备,工作重心前移。为保障庭审质、效,要求审判人员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原审判决结果及理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等搞清楚。然后,与案件各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诉讼目的、产生纠纷的根源等,将工作重心前移。同时做好案件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根据案件情况分类处理。为确保庭审的高质效的开展,保税庭还专门制作了庭审计划表,要求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将案件争议的焦点、审理的思路、庭审的目的等做出详细计划,对案件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及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

  三是简明案件,当庭裁判。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做好当庭宣判的准备。经开庭审理,如案件既无新的事实、当事人也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如当事人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裁判。

  四是做足前期准备,有把握案件当庭裁判。对案情较复杂、证据较多、争议较大的案件,由承办人在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请求、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争议焦点。在开庭审理时,主要针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认证。让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责任的承担有理讲在法庭。调解不成,适情当庭裁判。

  五是不稳定案件,延缓宣判。对案情复杂、证据多、争议大的案件,经过庭审,当事人对事实及法律适用依然存有较大争议,或当事人情绪激烈、群体性等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案件,可宣布休庭。庭后,可给当事人一定的调解期限,继续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同时,就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消除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误解,降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告知其诉讼风险,做好判前说理,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态。再次通知开庭时,继续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择机宣判。宣判后,对于当事人存有的疑问,继续做好辨法析理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据院信息 编辑:李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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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