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仝某(英文名:TONG YONG),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澳大利亚籍华人。被告人仝某假借为他人办理赴澳大利亚移民为由,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92万余元。近日,天津二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仝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中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仝某假借帮助被害人及某和其孙子及某某办理赴澳大利亚上学和移民名义,先后多次骗取及某共计人民币271641元。2007年4月份,被告人仝某假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之子雷某办理澳大利亚移民需交纳各种保证金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23500元。2009年5月份,被告人仝某假借帮助被害人许某某之妻、子办理移民澳大利亚需交纳保证金的名义,骗得许某某人民币27万元。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仝某通过他人与被害人高某某相识,后谎称能帮助高某某的家人办理赴澳大利亚移民,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6万元。
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仝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多人巨额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作者:据天津二中院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