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矛盾,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进一步加强说理释法和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息诉服判,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今年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28件,结案223件,经做调解促成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63件,撤诉率达到28.25%,同比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是加大说理释法和思想疏导力度,将调解贯穿于再审审查全过程。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了解裁判背景的基础上,耐心为当事人做辨法析理工作;同时注意分析当事人诉讼心理,找出"症结",在分析当事人申请再审真实原因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疏导,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
二是与原审法院形成合力,必要时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做化解矛盾工作。首先,对原审法院裁判存在瑕疵,不足以再审改判的,向原审法院指出问题,与原审法院一道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如一起当事人就原审裁判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申请再审地案件,经与原审法院沟通,原审法院认为是笔误,并下达了补正裁定。在此情况下,二中院承办人与原审法院一起再做当事人工作,缓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了矛盾。其次,对原审裁判存在瑕疵,可能引起再审改判的案件,与原审法院共同借助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当事人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如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换房已达19年,现都面临拆迁。原审法院认定一方换房时无权处理,换房无效。该当事人申请再审,并提交了有权处理的证据。经审查,合议庭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换房无效不当,改变19年的换房事实欠妥。对此,两级法院法官与当事人所在街道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同时与相关拆迁部门进行了协调,协助当事人解决了具体问题,有效化解了矛盾。
三是对确需改判的案件,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出发做出审查决定。原审裁判存在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做出审查决定时,视情况建议由原审法院自行纠正。这样既避免了由二中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当事人上诉这些程序性环节,又保护了当事人诉权,便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今年以来,经协调共有7件案件由原审法院自行纠正,当事人撤回了在二中院的再审申请。(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