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天津普兰娜天然植物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普兰娜化妆品公司)诉被告天津桑坦德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桑坦德公司)、被告阎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两名侵权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天津日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普兰娜公司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50万元,依法保护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8月20日,化妆品商标"普兰娜"、"PULANNA"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为天津普兰娜化妆品公司。2009年年初,普兰娜化妆品公司发现被告桑坦德公司和阎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冒普兰娜商标的化妆品,已构成对"普兰娜"、"PULANN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严重损害了普兰娜化妆品公司的商品商誉,遂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桑坦德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标有"PULANNA"标志的化妆品,同时在仓库储存了大量侵权化妆品及包装物。被告阎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453瓶"葡萄紧肤精华露"上使用"PULANNA"注册商标,并于2008年7月,从广东省珠海市用集装箱将上述产品运至桑坦德公司存放。桑坦德公司在明知情况下,为被告阎某某侵权产品提供仓储并意图销售,与被告阎某某构成共同侵权,桑坦德公司和阎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普兰娜"、"PULANNA"的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