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送来一面锦旗,上书"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感谢法院执行庭克服重重困难,据理力争,和情、合理、合法办理一起执行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孙某某与山西省晋中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省太谷县某煤业有限公司确权纠纷一案,经天津二中院审理,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某某对存放于天津金海港储运有限公司仓库内的10943.46吨焦碳拥有所有权。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津高民二终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由于涉案焦炭存放于天津金海港储运有限公司仓库内,某外地中院对其做了第一轮查封,天津二中院进行了轮候查封,同时,天津市公安经侦部门进行了扣押。由于外地法院的查封使得孙某某确权胜诉后无法实际取得上述被查封的焦炭。2009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因此案涉及外地中院,天津二中院多次通过市高院、最高院并亲赴山西、北京积极与有关单位协调解决此案。同时,为减少当事人仓储损失,两地法院还共同与天津金海港储运有限公司对于存放焦碳近三年的仓储费用进行协商,确定为一次性支付仓储费230万元,有效减少当事人损失的扩大。
经不懈努力,终于使耗时三年之久的纠纷得到解决。日前,11908576元执行款已打入到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帐户。(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