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执行庭成立专门组织即执行综合组,负责处理已结执行案件的遗留问题。天津银行长青支行(以下称长青支行)与新润(天津)国际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润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已于1999年执结。但是案外人天津开发区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嘉和公司)多年来一直上访,主张权利,因为是已结执行案件的遗留问题,一度成为"老大难"的信访案件。经执行综合组多方做工作,不久前,该信访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合作经营的形式得到圆满解决,嘉和公司还特意写来感谢信。
1994年4月新润公司与嘉和公司约定双方各出资50%在塘沽区购置土地,共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后,新润公司全部出资,以嘉和公司的名义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9月嘉和公司退出联营。但因其它原因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直在嘉和公司名下,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新润公司没有偿清欠长青支行的贷款,诉讼后,经二中院执行程序以物抵债,该宗土地卖予案外人刘广兴,案件执行终结。嘉和公司以其为该宗土地权利人为由,一直信访要求撤销该院做出的以物抵债的裁定。此事涉及反映人、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已购买了该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案外人等多方利益,情况复杂,矛盾对立,做到案结事了,困难很大。
了解这些情况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由一名副庭长负责,分别找到当事人各方了解情况,从中寻找可能突破的环节,又几次到土地局了解原始情况。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召集各方多次协商解决。通过不懈努力和深入细致的协调工作,最终使案外人刘广兴与反映人嘉和公司达成将"双方公司合并"的共识,促成了对立双方的合作,共同对该宗土地进行开发。从而使各方利益均得到保障,取得了多方共赢的结果。
事后,反映人嘉和公司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写来感谢信,信中说到"感谢贵庭的人民法官,通过三位承办法官耐心努力的工作,做到了双方利益互不侵害,圆满解决此案。我公司不再申请撤销裁定事宜,不再需要任何法律文书,感谢贵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