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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一案 教育一片--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深入案发地办案收到的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12-09-21 14:49:1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当事人身处偏远山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实际情况,深入案发地--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开庭审理案件,不仅圆满审结了案件,有效化解了此案附带民事部分的纠纷,还利用开庭机会,适时向参加旁听的十多名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收到了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2010年6月,该院刑一庭受理了被告人黎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该案二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刘某某争抢某集团石矿厂工地工程的施工权而发生争执并将刘某某打伤。案件起诉到二中院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出经济赔偿,要求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庭审前,该案主审法官周翔多次打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工作,但终因二被告人生活在贫困的涉县山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同时,被害人亦不让步,使调解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下去。考虑原、被告人双方来津开庭确实存在经济等方面的困难,本着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合议庭决定深入案发实地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审理,该案的刑事部分,二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问题,经过合议庭二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民事调解工作,原告人表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辞辛苦,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来到千里之外的铁厂法庭开庭审理其案件,深受感动,愿意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谅解二被告人对其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且主动放弃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认可二被告人给付的赔偿数额,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此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人接受二被告人共同给付的赔偿金人民币42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中有当地群众十余人旁听,合议庭利用此机会,结合本案,适时向旁听群众讲解和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群众要遵纪守法,发生矛盾纠纷,要依法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打架斗殴,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使矛盾加深,害人害已害社会,要以本案为鉴,吸取教训,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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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