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要通过不断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从而参与对社会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我们认为,少数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个别干警办“三案”和腐败问题以及来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合理怀疑”问题,是影响当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合理怀疑”所造成的司法权威的流失和司法信任危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因此,认真分析“合理怀疑”产生的原因、有效消除和避免“合理怀疑”,改善社会整体评价、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对当前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合理怀疑”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立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实现和发展,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的评判标准,不断加大体制和机制改革力度,完善各项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不懈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显著。绝大部分干警都能够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也都没有问题,应当说法院整体的队伍素质和审判质量还是好的,过硬的。但社会公众仍普遍认为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严重。对法官队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价,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并没有因为我们做了大量的努力和改进而有实质性改善,造成法院自身评价与社会对法院整体工作的评价之间存在明显反差的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是由于确有极少数干警存在腐败、“办三案”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内外部多种因素催生“合理怀疑”,引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是否公正、廉洁执法的质疑。
前一阶段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信访、评查、纪检监察等渠道专门做了一个调研分析,近几年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量不到案件总量的1%,最终查实违法违纪的仅占极微小的比例,在反映的案件和问题中,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审判人员在审判作风、工作方法、言行举止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当事人信访投诉法官不公不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怀疑”反映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往往并不是案件本身真有问题,而是在裁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履行职责不规范、不适当、不充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廉洁性,对法院的执法形象和能力产生怀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说明我们的工作与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尚有一定差距,还没有达到让人民满意的标准。
“合理怀疑”对司法公信力的减损和司法权威的侵蚀是巨大的:案结事不了、生效裁判得不到自觉有效地履行、当事人上诉、涉诉信访甚至缠访闹访居高不下,等等。“合理怀疑”现象的大量存在无疑加剧了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妨碍了法院司法职能的正常有效发挥,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评判。
二、“合理怀疑”的原因分析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性、客观地分析,应当说既有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也有现实体制机制的缺陷;既有立法相对滞后,法院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也有法院自身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能力不强、案件质量不高等原因。但我们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人情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我国是人情大国、关系社会,官司一进法院,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理性维权,而是转弯绕角托熟人,找领导,想方设法花钱托关系、寻人情。官司打赢了,胜诉方不认为是法院秉公执法,案件本来就应当胜诉,而是认为是花钱找人的结果;一旦官司输了,败诉一方不从事实和证据上找原因,而是认为没找人或者关系没有对方硬,形成一种不走后门官司就打不赢的不良诉讼心态。大家都在找人托关系,又都怀疑对方在找人托关系,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合理怀疑由此产生,这也是社会评价普遍不高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
在这种社会大背景和执法环境下,我们在工作作风上的问题,如缺乏宗旨意识,“冷、硬、横、烦、推、拖”衙门作风;工作态度上的问题,如缺乏责任心,不给予充分的诉讼指导,不耐心细致地做说理释法工作,缺乏效率意识,案件久拖不决;工作水平上的问题,如裁判文书论理不充分、缺乏针对性,对有争议的证据不加分析认证,造成有意偏袒或刻意回避之嫌,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失衡失当等等,所有这些都可能会成为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理由。
此外,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质也使得司法个案的不公、不廉,即使是合理怀疑都具有了负面放大效应。司法审判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司法的不公、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甚至是“零容忍”的态度,我们执法行为稍有不慎、不当就极易让当事人对案件实体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当性产生合理怀疑,甚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一句话、一个表情、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成为当事人置疑裁判结果的根据和理由,并进而扩大到对司法公正廉洁的质疑。
三、消除“合理怀疑”的对策措施
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权威,缩小自我评价和公众评价的反差,一方面要继续大张旗鼓、旗帜鲜明地反腐倡廉;另一方面,要坚持内外兼修,立足自身工作的差距和不足,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合理怀疑”。
一是完善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努力形成不能为、不敢为的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案件流程管理、行为规范管理、案件审核把关、信访评估、内外部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并加大对违反相关管理机制的惩处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达到堵塞漏洞、规范工作,以减少、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各种诱因。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创建了以案件收结均衡率为核心指标的审判质效预测、调控和评价体系,以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衔接合议庭、审委会两级审判组织的案件层级把关制度,以二审发改案件“两评两审一通报”制度为载体的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严格的责任倒查机制等,通过监督管理等多项机制的建立规范了审判行为,改进了审判作风,有效保障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效果明显。
二是深入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依法及时全面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司法公开为人们观察司法活动提供了途径,为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其本身就是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当前落实审务公开是尤为重要的一项任务。今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尝试建立政务网站、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将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以及案件审判情况、审判管理制度规范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开,使司法过程与社会之间形成法律信息上的互动,保障司法活动在“看得见”的方式下进行,通过公开促公正、促廉政,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是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法官的职责就在于审好判好每一个案件,让群众切实地看到、感受到法律是如何在公平正义中维护和实现他们的权利。法官这个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应当接受比一般人、一般公务人员更高标准的职业操守约束。法治国家,法官的职业道德是良好法治的前提,从这个角度看法官要加强职业道德素养,怎么讲都不过分。因此,有针对性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应当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前一阶段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干警中开展了“杜绝衙门作风、崇尚司法文明”大讨论活动,通过此次活动对法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细节问题,例如关于庭审用语、规范着装、接待态度、接打电话用语等,提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法和应当避免的情形,确保以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作风文明促实体公正,消除和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收到了良好成效,法官行为、工作作风和法官的形象进一步提升。
四是有针对性的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法官的业务技能是办好案件的基础,要下大力量增强法官审判经验和技能,提高司法技巧和本领。要提高裁判文书说理能力,增强庭审驾驭能力,增强说理释法和诉讼指导能力,通过司法能力的提高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效果。
五是加大司法宣传力度,促进形成正面积极的舆论导向。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司法公信的树立不仅仅需要法官的良心确信,更需要公众的认同和信赖。一方面,要突出法院队伍正面宣传,大力推介优秀法官先进事迹,树立人民法官秉公廉明的执法形象。事实上我们自身在反腐倡廉、加强队伍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努力和工作,应当让社会了解,这也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建立舆情跟踪回应机制,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对各类不实和恶意报道和传闻,通过有效途径和多种方式积极回应,让公众了解真相,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作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仲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