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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细化全程调解工作程序 推行五步调解法取得良好效果
  发布时间:2012-09-21 14:26:50 打印 字号: | |

  王洛宾系中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有"西部歌王"之称。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五步调解法",即:在答辩期、证据交换、庭审、休庭、判前等五个阶段内,分段进行、逐步递进开展调解工作,在开庭前成功调解了王洛宾子女诉天津四家娱乐机构侵犯音乐著作权等四起案件。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该四起案件涉及王洛宾生前创作的音乐作品包括《掀起你的盖头来》、《达坂城的姑娘》等二十余首歌曲。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不断丰富调解工作方法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全程调解工作程序,积极拓展调解空间。今年年初,该院推行了"五步调解、一落实"的全程调解工作制度,调解结案率大幅度提高。其中,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达到49.2%,涉外商事案件调撤率达到了41.7%,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五步调解法"是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审理程序,在答辩期、证据交换、庭审、休庭、判前等五个阶段内,根据各个阶段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实施调解工作,以分段进行、逐步递进的调解方式来实现"全程调解"的要求。"一落实"是指对于已经签订调解协议的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监督当事人将调解协议落实到位,取得一方履行另一方同时撤诉的法律效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答辩期内调解:案件一经立案,承办人利用送达诉状的机会,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掌握双方当事人主张,对纠纷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当事人对立情绪相对较弱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充分利用双方尚未激化矛盾的有利时机,弱化各方在观点、理念上的冲突,以最为方便快捷的方式促成调解,进而实现节约诉讼成本,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诉讼价值。该步骤实质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证据交换期间的调解:该步骤主要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等证据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在证据交换环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聘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出庭,从专业角度分析双方证据的可靠性,协助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从专业和法律的角度客观评估证据。促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对待事实,反思诉讼主张是否成立,心平气和参与调解工作。这也是审判人员落实"能动司法"要求的具体体现。

  庭审调解:在前两个阶段没有促成调解的情况下,在庭审中继续进行调解。庭审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审判人员是否能够着力突出调解的独立诉讼价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的普遍做法是在庭审辩论结束后,专门安排一段时间当庭为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当庭陈述主张、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各自主张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争议焦点较为明确,因此,审判人员把庭审活动做为基础,把调解的地位提升到与庭审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趁热打铁开展调解工作。

  庭后调解:如果庭审未能促成调解,审判人员在庭后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庭审后,案件进行合议阶段。审判人员通过合议环节,深入分析前几个阶段未能促成调解的症结所在,之后集体研究薄弱环节,制定调解提纲,通过案外沟通、启动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入实地走访做工作等方式,努力实现调解结案。

  判前调解:经过前几个阶段"过滤式"调解,一般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基本都能获得解决。对于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合议庭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后,在判决之前,审判人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引导当事人预见处理结果,权衡自身的既得利益能否快速兑现,主动权衡利弊。有的当事人往往在这一阶段"回心转意",最终"化干戈为玉帛",达成调解协议。

  "五步调解法"的各个步骤之间相互关联、互为补充、逐步递进,既可分步骤单独运用,也可综合配套运用。(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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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