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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执行和解破解执行难案
  发布时间:2012-09-21 14:25:51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对生效的裁判文书不服,履行生效判决必然产生抵触情绪,这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执行工作中,面对上述情况,用调解工作化解难题,不失为首选的有效方式。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调解,圆满化解了持续二年之久,双方矛盾尖锐,均扬言上访的执行难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波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天津海波燃气有限公司为天津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住宅小区铺设燃气工程项目,并负责点火通气。合同签订后,海波燃气有限公司将全部基础工程完成,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也付给海波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双方民工互殴,公安机关介入此事,使得结尾工程无法进行,通气点火成为不可能,给居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双方成讼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违约金312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市到高院。经市高院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进入执行程序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天津海波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但因原、被告双方矛盾较深,被告一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并扬言如果强制执行,公司员工将集体到法院上访。同时,原告也多次扬言,如果法院不给执行到位,将到市里甚至北京上访。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执行不当,不但难以执行到位,也势必造成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矛盾更加不可调和,甚至上访的不良后果。为有效化解此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小丽、刘德成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对被执行人,耐心听取其陈述,对其合理要求予以确认,对其在冲突中的不理智予以批评,诚心诚意的表示愿意帮助被执行人尽快解决所提合理问题。经过承办人法、理、情的交流与沟通,被执行人表示信得过法官,愿意在执行阶段解决问题。对申请人,向其讲明其最终目的应当是尽快给小区通气,解决居民生活问题,而且基础工程已经完工,根本无法拆除,双方和解把工程干完是最佳方案,对于双方结算中的争议,承办人可以帮助协调。对此,申请人当即表示同意承办人的方案。承办人又多次到双方公司,主持召开各自公司主管协调会,多次组织双方共同就争议问题逐一协商解决方案。法官真心实意的言行,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该案经两个月的调解,最终由融创公司将尾款268万元支付给海波公司,海波公司在之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了全部工程收尾项目,并顺利点火通气,小区住户因通气无望,要到相关政府部门上访的隐患也被有效解除。持续二年之久的执行难案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圆满化解。

  谈到执行此案的体会,执行法官表示:在执行开始时,一定要先认真倾听双方对案件的看法,尤其是败诉一方的看法,应当允许其充分陈述对生效文书的意见。对于无理取闹的被执行人,要态度明确,充分指出其说法的不合理、不合法,劝诫其息诉服判,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对于生效文书确有瑕疵的,要先做申请执行人一方的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理的让步。其次,要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把问题化解在执行阶段。调解不成的,告知被执行人按申诉抗诉处理。对于生效文书没有瑕疵,但强制执行该文书对双方均不利的情况,必须加大调解力度。向双方分别讲情利害关系,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解决方法,使双方达到共赢。(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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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