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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成功调解一起近十年医疗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2-09-21 12:00:36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在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中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解民忧、惠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日前,二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十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使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1年2月,宁河县张某某因摔伤左侧髋部到宁河县某医院就诊,该院在施治过程中造成张某某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IV期伴左股骨颈病理性骨折、左髋臼水肿、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Ⅱ期伴股骨颈水肿、双髋关节滑膜炎伴关节囊积液。张某某为此将宁河县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河县某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352948.93元。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该院维持原判。张某某又向高院申请再审,后该案经指令再审、两次发回重审,历时近十年未能解决。案件再次由二中院审理,此时,长期的诉讼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剑拔弩张,张某某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丝毫利益也不愿让免,声称如果不能满足其诉请,就继续申诉、上访。宁河县某医院出于对单位利益的考量也不肯让步,宁可判决不愿调解。判决结案,承办人虽然省事,但不能化解双方矛盾,不利社会和谐。为了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张晓彤多次和宁河县某医院主管此案的负责人联系,耐心地释理说法,消除其对立情绪。阐明因医院误诊,使上诉人张某某由家庭的主要劳力,到现在借助双拐走路,基本上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老人和俩个孩子还需其抚养,家境确实困难。对上诉人张某某,承办人也指出了计算医疗损失额存在误差,如果判决结案,也存在后期执行和申诉成本问题,使其降低诉讼心理预期,为调解结案奠定了基础。为化解双方矛盾,促成调解结案,承办人所在庭庭长,一审法院院长、庭长、承办人还多次共同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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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