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摈弃就案办案的传统 巧解“欠款”背后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21 12:00:12 打印 字号: | |

  面对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现实,天津二中院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日前,二中院在审结一起买卖石材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查事实、讲道理、讲法律,终于使欠款人即时履行了拖欠的承揽费用,上诉人也撤回了上诉。不但实现了"案结事了",而且使与本案审理结果息息相关的案外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也得到了解决,实现了化解一起纠纷连带解决相关纠纷的"多赢"效果。

  2007年11月19日马某某与赵某某签订了石材买卖合同,约定自2008年4月23日至当年7月16日,马某某向赵某某供应石材,为此,马某某雇佣了二十几名农民工加工石料。马某某先后18次送货到赵某某指定地点本市开发区泰荣大酒店,所送石材总计价值为377766元。赵某某已支付200000元,因赵某某认为石材质量有问题,一直欠付马某某货款177766元及利息25598.30元,为此成讼。经一审诉讼后,赵某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另赵某某已就马某某所供石材质量问题另案起诉。

  二中院法官在二审审理中得知,由于本案合同欠款发生,马某某雇佣的二十几名加工石料的农民工一直也没有拿到工资报酬,本案虽是一起单纯的合同纠纷,但还关乎案外的二十几位农民工能否尽快拿到工钱。当机立断,承办人刘春决定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争取不仅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还要让辛苦一年的农民工尽快拿到工钱。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当事人思想“症结”,讲理释法,积极引导当事人从社会和谐出发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赵某某给付马某某货款16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马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马某某拿到货款16万元后,向二十几名加工石料的农民工给付了欠付的工资报酬,一起纠纷调解成功促成另一纠纷圆满解决,实现了主动司法、服务司法、高效司法和为民司法,为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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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