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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延伸服务解决实际困难 败诉方当事人寄钱感谢
  发布时间:2012-09-21 11:57:01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天津二中院把审判程序终结后的延伸服务,作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收到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日前,二中院又利用延伸服务,为一劳动争议败诉方当事人解决了实际困难,之后法官更是数次退还了当事人分四次寄来的16000元存单,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成讼,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担任单位会计及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请。上诉人张某某不服诉至我院。经阅卷及法庭事实调查,该案承办人安丽霞所在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已经审结,但审判人员的工作并没结束。上诉人自费参加财务培训,愿意为企业发展施展才华,贡献力量,同时工作热情饱满,应当予以正确的引导,如果简单维持原判既不能化解双方矛盾,又使上诉人心理落差加剧,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为此,承办人积极做好延伸服务,开展案外调解工作。通过反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请表示理解,并给上诉人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双方握手言和。

  结案后一个月,上诉人张某某给承办人寄来感谢信并内附8000元人民币存单,对二中院法官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的行为深表感谢。承办人发现存单后及时向庭里进行了汇报,并随同庭领导将存单返还给上诉人父亲。2010年春节后至今年5月,上诉人又逢节日陆续三次寄来感谢信,每次都内附存单,四次合计16000元人民币。信中表示,"由于身体不便,不能亲自当面表示感谢,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把存单寄到你们哪里,弥补应表达的感谢之意,并要求法官不要再将钱款退回"。由于上诉人无固定住所,二中院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经多方查找将存单全部退还给上诉人,上诉人接到存单后感动不已,并表示"如果不是法官积极主动的工作,我和单位的矛盾无法化解,感谢二中院、感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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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