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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案例入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9-14 08:47:05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鲜活的案例引领社会新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天津高院联合市文明办向全市法院征集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经全市法院积极报送,专家联合评审,最终10个案例确定为2023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天津二中院一篇案例入选,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

恶意串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马某某与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无子女。被告刘某某与刘某1系姐妹关系,刘某1系智力二级残疾。刘某1婚后继承其母拆迁房屋,并于2008年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按1:1比例完成还迁安置。2019年,刘某1与天津市某建设公司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诉争房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原告因病住院接受治疗。2021年10月8日,刘某1与被告刘某某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双方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后原告马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22年7月18日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马某1为其监护人。刘某1于2022年7月31日去世。原告认为刘某1与被告趁原告住院期间隐瞒原告卖房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房屋为原告马某某与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1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综合考虑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刘某1智力残疾情况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或刘某1曾收到购房款等情况,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与刘某1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身患多种疾病,除低保外无任何收入来源,案涉房产是保障其生活就医的唯一财产,法院经多方走访,并结合在案证据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保障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因原告年事已高、身患疾病,且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特别寄语原告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悉心照料。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助于弘扬家庭美德、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


案例编写人:兰岚、吕琳超


来源:天津高法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