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工作要闻
天津二中院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一) | 诚信兴商宣传月
  发布时间:2022-07-07 16:50:5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各市场主体应当遵循恪守的原则。为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天津二中院积极开展202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希望通过普法宣传,不断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起诚信兴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现梳理二中院近年来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提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请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无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倍加珍惜自己的信用,保护好自己的信用。

天津某塑料制品厂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天津某塑料制品厂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在一审、二审期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二审判决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将刘某某年近八十的母变更为法定代表人,用以对抗人民法院可能采取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

      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关联企业调查,能够确定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对刘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措施采取后不久,刘某某即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经法院主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经过多轮商谈,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两次分期履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因消极履行法定义务,被法院将原法定代表人即公司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