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连连看 > 案件快报
法官说法:“重金酬谢”找宠物,报酬不给违法吗?|天津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21-10-26 14:59:56 打印 字号: | |

大家应该都看到过,比如说为了寻找丢失的宠物,失主承诺说要重金酬谢的这种启事吧。不过,如果有人捡着了给失主送回来,但是对方却反悔,不想给报酬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自觉守法,遇事找法,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吧!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小区捡得宠物狗一只,第二天在小区门口发现一张广告,广告上写明,丢失宠物狗一只,如有发现请联系王某,酬金1万元。张某发现他在某小区捡到的宠物狗跟照片上的一模一样,就联系了王某。王某一看还真是自己的宠物很高兴,可这时他却不愿意支付广告上承诺的1万元酬金,只愿意给张某四百元。王某表示,张某只是偶然捡到了他的宠物狗,并没有费力气去寻找,自己支付1万元酬金有点儿亏,而且这则悬赏广告他已经撤回了。双方对于到底应该给付多少悬赏金额没有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这1万元酬金究竟该不该给?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大致上可以分为公益型悬赏广告和私益型悬赏广告。在这个案件中,市民的宠物狗丢失了,他所发布的就是私益型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就相当于他与找到宠物狗的行为人订立了一个合同,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义务。找到宠物狗的市民,合同义务已经完成了,丢失宠物狗的市民就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合同。”

王某表示,在宠物狗被找回来之前,他就已经撕毁了悬赏广告,是不是代表合同已经提前终止了呢?

悬赏广告现在学术认为属于要约,他做出了要约,那么就应该在意思到达承诺人之前,或者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进行撤销,并不能仅通过自己撕毁张贴的广告来作为一个撤销。

最终,在原被告同意下,法院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支付给张某酬金7000元,当庭履行。

把广告作为一种合同的法律行为,不仅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也鼓励市民诚实信用从事民事活动。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