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92-299号
  发布时间:2018-02-05 11:04:54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92-299号

 

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李港监狱提请的对刘基斌等8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刘基斌等8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9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李港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2月5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李港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2018)津02刑更 292-299 号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刘基斌

4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运输毒品

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履行)

李港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

2014812日减刑十一个月;201664日减刑一年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七个月

2

赵岭起

5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

有期徒刑四年,

天津市李港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减刑七个月

3

周书磊

28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六,罚金2万元未缴纳

天津市李港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

20161215减刑9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四个月

减刑三个月

4

齐涛

29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贩卖毒品

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罚金5000元已缴纳

李港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四个月

5

于学亮

33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敲诈勒索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万元已缴纳

李港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三个月

6

张  帅

25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民事赔偿51312元未履行

李港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五个月

7

潘建明

35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李港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

201612减刑一年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三个月

减刑一个月

8

康红军

51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罪

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8000元已缴纳

李港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

20131012减刑11个月,20151119减刑1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