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天津二中院受理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针对天津20家茶叶经销商提起的侵害商标权诉讼,这是龙井茶产业协会针对天津市场大量出售假冒西湖龙井茶叶,侵害其驰名商标权而采取的集体维权行为。经天津二中院法官耐心细致地工作,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2011年6月28日,依法取得"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茶叶。2012年5月,"西湖龙井"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此次诉讼的审理期限横跨了今年的新茶上市期间,能否尽快审结不仅关系到知名商标保护,还涉及茶农利益的维护及广大爱茶人士的身体健康,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受理后,庭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庭人员专门召开庭务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起诉状内容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归纳各案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从细节入手对各案件进行差异化比对核实。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该批案件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审理方向,要求承办法官细心做好每一个案件的调解工作,促成争议双方就商标的侵权及使用达成和解意见,尽快案结事了。
各案承办法官针对承办案件的特点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细心为当事人释法说理,指导达成和解意向的当事人起草和解协议,使得大多数案件的争议当事人都取得了一致意见。截至3月31日,该批案件除两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外,其它18件案件全部审结,其中11件以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结案,调撤率达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