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方舟子与崔永元因微博言论不和闹上法庭,互相指责对方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方舟子认为崔永元在微博上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其名誉权。崔永元亦认为方舟子的微博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侵犯其名誉权而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侮辱、贬损以及诽谤他人的故意,相关微博构成名誉侵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方舟子、崔永元删除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向对方赔礼道歉,崔永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方舟子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一审判决后,崔永元、方舟子均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方舟子一方认为崔永元的微博言论全部构成侵权,网络用语的不规范不能成为其用语侵权的抗辩理由。而其本人言论均有事实依据,即使用词不当也是对崔永元侵权在先的合理回击,不构成对崔永元的名誉侵权。同时,一审没有公平公正适用法律原则,判决赔偿的数额也过低。
崔永元一方则认为其所有涉案微博均有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而方舟子的不当言论却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未能公平的适用法律原则,且方舟子本人社会评价不高,所采用的言词也都是网络用语,不会对其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其微博均不构成名誉侵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及原审判决对于具体侵权微博的认定是否适当。
对一审认定的崔永元的侵权微博,其中使用的“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已经脱离了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的范畴,应认定构成侵权。同时其使用的侮辱性词语,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方舟子的部分微博言论,其虽主张该部分言论是为回应他人不当言论,但即便如此,仍应遵守法律规范,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系”,因此该上诉理由不能作为方舟子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同时,方舟子的部分微博使用了“诽谤成瘾”“疯狗”等对崔永元恶意侮辱的词语,言论本身偏离了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应认定构成侵权。因此,双方上诉认为所发微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双方在上诉中均提出的原审判决在认定侵权微博时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判断微博言论的表达是否构成侵权时,言论所表述的真实意义不能专由某个词语加以确定,而应综合考虑微博全文、上下文语境等多方面因素。纵观本案纠纷的背景及双方案涉微博的具体内容,原审判决对双方侵权微博作出的具体认定,裁判尺度适当。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方舟子、崔永元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刘雅璠)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