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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分析激情犯罪类案件特点
  发布时间:2014-11-12 15:11:35 打印 字号: | |
    激情犯罪,指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不同,这类案件皆因小矛盾或酒后琐事引发,最终导致一方死亡或伤害等恶性后果,给双方当事人家庭带来严重负担。今年以来,天津二中院受理多起故意伤害案件,经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手段一般。双方当事人往往没有特别深的矛盾,被告人也没有主观上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由于口角导致动手,并没有使用管制刀具、枪支等专门工具伤害被害人,却无意中造成了被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赵XX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赵XX与张XX等人饮酒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及肢体接触,被他人劝解离开饭店。后因赵XX谩骂张XX,二人厮打在一起。张XX从赵XX身后抱住其腰部,赵XX用右肘猛击张XX胸部,致张XX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是犯罪行为不是死亡直接原因,往往存在多因一果。在有的案件中,本来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应该造成不了特别严重的伤害,但是由于被害人身体本来就有损伤或者某种疾病,结果并不激烈的打斗行为引发被害人旧疾复发造成了严重后果。在曲XX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曲XX用手击打王XX头部数下,致王XX倒地不起,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意见为王XX系因头部在一定的速度下,与面积较大的钝性物体(如地面)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符合摔跌所致。天津二中院认定,曲XX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被害人体质特殊,部分颅骨陈旧性缺失,致使脑组织缺乏保护,容易受到外力伤害。
    三是案件皆因琐事而起,附带民事部分容易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并无矛盾,甚至双方是朋友关系,因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往往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宋XX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宋XX与被害人刘X是同事关系,平时关系不错。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扯,后被同事劝开。发生矛盾后,二人未采取正确方式处理纠纷,而是相约外出持械斗殴,最终导致本案发生。宋XX在其家属配合下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地谅解,天津二中院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情节,对宋XX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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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