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服务的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23 21:03:48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向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高效的服务,有效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体现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党组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诉讼引导工作

  1、引导人员根据来院当事人办理不同业务的情况,合理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2、对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应当引导到立案服务区域。

  3、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在等候区域等待。

  4、来院递交材料的,应当引导到诉讼材料收转处。

  5、要求约见法官的,应当引导到法官联络处。

  6、来院信访或法律咨询的,应当引导到信访大厅。

  7、当事人或律师要求阅卷的,应引导到案卷查阅处。

  8、来院人员要求办理打印、复印、传真等相关业务的,引导到便民服务处。

  二、关于法官联络工作

  9、法官联络处负责为当事人和法官联系会见的预约、安排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服务。

  10、各业务庭设一名联络员(可内勤兼任),负责与服务中心的联络工作。

  11、当事人要求约见法官的,包括正在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当事人和要求判后答疑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应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没有特殊情况,承办法官应在15分钟内接待当事人,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会见地点。

  12、承办法官有合理理由不能立即接待的,工作人员应首先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登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13、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要求约见法官的当事人姓名及所要约见法官的姓名,应在当天送至各业务庭联络员处。

  14、各业务庭联络员应在接到相关信息后,及时与承办法官确定接待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三日内。

  15、承办法官确定接待时间后,由各业务庭联络员送至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与当事人联系,并安排接待的地点。

  16、承办法官一般不得拒绝约见,特殊情况不能约见的,需报经庭长同意,并由庭长另派他人予以接待。

  17、法官与当事人提前预约接待的,在接到法官的申请后,工作人员提前安排接待地点,确保当事人进入法院立即见到法官。

  18、每次约见安排做好工作记录。

  19、接待过程中突发意外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20、无合理理由拒绝会见、约见或超时30分钟以上的,报院考核部门。

  三、关于诉讼材料收转工作

  21、诉讼材料收转处负责收取本院正在审理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向承办法官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状、答辨状、委托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并转送承办法官;同时负责转送承办法官需要交给当事人、律师的有关诉讼材料。

  22、当事人来院提交诉讼材料的,由当事人在诉讼材料接收清单上填写日期、材料所属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材料应提交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等内容;诉讼材料登记本上填写日期、案号、当事人姓名、材料的名称和份数及应提交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等内容。

  23、工作人员收取材料并核对无误后,在诉讼材料接收清单上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转处接收诉讼材料专用章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材料,加以注明并密封。

  24、诉讼材料接收清单一式两联,材料收转处、当事人各留存一联。当事人留存的一联作为法院收取诉讼材料的收据。工作人员留存的一联应当归入诉讼服务中心档案保存以备查询。

  25、诉讼材料收转处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后,应在当天通知案件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自行或派书记员尽快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材料,并在诉讼材料接收清单上签名。

  26、案件承办法官或书记员通知有关当事人来院领取诉讼材料的时间和内容后,将需送达的材料和送达回证交付本中心工作人员,并详细写明文书种类、案号、数量、受送达人姓名(名称)等内容。

  27、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审判庭的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上签收确认,并负责在当事人来院领取时予以转交,同时告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28、非送达对象本人来院领取诉讼材料时,中心工作人员应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与受送达人存在委托关系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发放。

  29、诉讼材料送达完毕后,通知有关案件承办法官尽快到诉讼服务中心收取送达回证,并在诉讼材料收转登记本上签收确认。

  30、如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来院领取或拒收有关诉讼材料,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有关案件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另行约定领取时间,或取回诉讼材料,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四、关于案件查询工作

  31、当事人来电、来院查询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工作情况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32、对当事人的查询,仅提供案件是否受理、合议庭人员、承办法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案件审理及执行所处阶段等相关信息的查询,其他信息一般不予告知。

  33、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漏案件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将按照泄漏审判秘密给予严肃处理。

  五、关于案卷查阅工作

  34、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本院正在审理或执行案件的阅卷接待工作,每个工作日的下午设专人安排案卷查阅工作。

  35、案件承办法官对阅卷人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后,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交接案卷,双方确认交接案卷卷数、每本的页数和案卷完好情况,承办法官填写阅卷情况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

  36、查阅卷宗完毕后,工作人员与承办法官联系,由承办法官对案卷卷数、每本的页数及案卷完好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阅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阅卷人方可离开阅卷室。

  37、工作人员应对阅卷人进行监督,保证案卷完好无损。禁止阅卷人擅自将案卷带出阅卷室,阅卷工作中发生问题,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

  38、案卷查阅处工作人员在服务接待中,应做到工作责任心强,文明服务。

  39、阅卷人要求复印案卷材料时,在征得案件承办法官同意后做好登记工作,复印后交案件承办法官进行核对。

  40、保安监控室对案卷查询处的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录像。

  六、关于庭审管理工作

  41、庭审管理处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依据法官的申请,负责统一调配法庭的使用,合理配备速录员。

  42、需要使用法庭进行判前说理、判后释法以及开庭的法官,一般于七日前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法庭,注明案件当事人的人数、案由、使用法庭的时间等事宜。

  43、庭审管理处接到使用法庭申请后,应于三日内调配法庭和速录员,并反馈给申请使用法庭的法官。

  44、加强对速录员工作的管理,速录员的庭审笔录及时征求法官的意见。定期抽查速录员的庭审笔录、着装和言行。

  七、关于便民服务工作

  45、便民服务处负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材料的打印、复印、传真等相关服务,并对专门配备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相关服务设施负责保管和使用。

  46、按照我院规定收取费用,并详细记录财务明细,不得隐瞒或虚报。

  八、附则

  47、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修改、补充和解释。

  48、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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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