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1 19:45:43 打印 字号: | |

    一、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二、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处置诉讼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贿赂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

  四、为当事人出谋划策、鼓动闹访缠访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

  五、拖延办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免除职务,调离岗位;

  六、泄露审判机密,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免除职务,调离岗位。

  有上述行为的,应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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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