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现将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义务告知如下:
1、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
2、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或者虚假报告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3、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4、配合执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承担信用损失的义务。被执行人不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适时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