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内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和打击,积极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发展。日前,该院审结一起涉及末代皇帝爱新觉罗 溥仪作品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件并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通过对侵犯专有出版权行为进行民事制裁,依法维护了出版市场秩序。
今年上半年,天津某出版社有关人员在天津市图书大厦购得图书《我的前半生》,附赠《溥仪10年日记》一书,发现《溥仪10年日记》与该社出版的《爱新觉罗 溥仪日记》中部分内容完全相同,遂以侵犯专有出版权为由将该书出版商北京某出版社及销售商天津图书大厦告上法庭。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北京某出版社与案外人爱新觉罗 溥任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成某某签订出版合同,由北京某出版社出版发行《我的前半生》和《溥仪10年日记》,在《我的前半生》封面上署名爱新觉罗 溥仪。《溥仪10年日记》一书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与原告天津某出版社出版的《爱新觉罗 溥仪日记》中1956年后的溥仪日记正文内容相同。另查明, 1995年9月,天津某出版社与溥仪日记遗稿的继承人、溥仪之妻李淑贤、撰稿人王某某签订出版合同,李淑贤、王某某将《爱新觉罗 溥仪日记》一书的专有出版权授权给天津某出版社,期限10年。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对溥仪日记遗稿进行整理、注释,由天津某出版社出版了《爱新觉罗 溥仪日记》一书。李淑贤于1997年6月去世,2005年合同到期后,王某某与天津某出版社续签了出版合同,目前,《爱新觉罗 溥仪日记》一书的出版权仍为天津某出版社享有。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被告北京某出版社虽提供了爱新觉罗 溥任的委托人与其签订的出版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爱新觉罗 溥任享有对溥仪日记遗稿或者《爱新觉罗 溥仪日记》的著作权,不能证明对其出版《溥仪10年日记》享有合法的出版授权,因而侵犯了天津某出版社对《爱新觉罗 溥仪日记》独自享有的出版权。北京某出版社构成违法出版行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出版社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4万元损失的民事责任。(作者: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