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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4.26知产日
  发布时间:2022-04-25 16:19:41 打印 字号: | |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4月25日上午,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副院长通报该院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知产庭庭长刘秀玲发布典型案例。法治日报、天津日报、天津广播电视台、今晚报、每日新报、天津政法报等十余家媒体记者出席发布会。

0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也叫特许加盟,是一种营销方式,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将其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中院共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54件,2019年8件,2020年35件,2021年11件。结案51件,2019年4件,2020年11件,2021年36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判决35件,占68.62%;调解4件,撤诉7件,调撤占比21.57%。


02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呈现的主要特点


1

原告多为被特许人


      被特许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占比98.15%。主要原因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商业眼光、市场价值判断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纠纷多源于特许人行为不规范,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误导下作出错误判断和决策。

2

案件涉及行业较为广泛


      涉及最多的是食品零售行业,共34件,占比62.96%。涉及餐饮行业的案件有12件,占比22.22%,其中主要包括餐馆、饮品店等品牌的招商加盟。此外,还有部分案件涉及快递物流、健身瑜伽、居间贷款、公路零担、美容保健、服装饰品等传统行业以及信息化平台下的多功能零售等新兴行业。

3

涉及同一特许人的关联案件较多


      如审理的涉及同一特许人天津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案件达25件。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涉及的时间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一致。受特许经营的性质影响,特许人经营模式较为固定,特许人提供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履约行为也基本相同,如果当事人行为或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容易产生集中维权现象。

4

原告诉请及诉讼理由多样化


       原告的诉请多为解除涉案合同,其次是确认合同无效。此外,原告还一并诉请返还加盟费、保证金、服务费、装修费、房租租赁费、赔偿损失等。极少有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这反映了在特许经营关系出现问题或对另一方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时,尤其是被特许人在经营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下,继续履约意愿不高,双方丧失信任而选择终止合作、及时止损。


03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

特许人履约不规范现象频发


     特许经营的本质是对于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实践中,对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行政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如快递业务,一些特许人未取得批准文件即开展经营。还有部分个人违反规定作为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导致合同无效。

2

特许人盲目逐利,

误导宣传较为普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备案、信息披露、宣传推广等做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即招揽加盟商盲目逐利、扩张,夸大宣传、误导宣传的情况较为普遍。

3

被特许人草率签约、随意

履约情况应引起重视


       被特许人因为能力和信息限制,会出现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资源、社会信用信息、履约风险等内容,没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就草率签约的情况。签约后又随意履约,出现违反合同关于竞业禁止、商品采购约定、实施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等侵害特许人利益行为。在未达到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又擅自停止营业,或在特许人无明显违约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4

合同内容不够明确,

履约事实较难固定


       案件中特许人刻意规避特许经营资质条件或减轻自身义务,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特许人提供的合同对被特许人限制较多,合同权利义务失衡。对特许方、加盟方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和授予方式等约定较为模糊,部分条款缺乏具体内容及可操作性,导致双方理解不同,履约过程中易发生纠纷。

04

相关建议


1

规范特许经营行为,

培育稳定商业模式


     特许人应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识、技术等经营资源,并注重培育合法、稳定、成熟的商业模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序引导被特许人良性运作,及时了解被特许人经营状况,监督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

2

强化行政监管,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强对行业发展的监管,特别是对于特许人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的治理,整治行业乱象。完善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备案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禁止不具有资质的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3

树立审慎交易观念,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在签订合同前,被特许人可借助权威信息检索系统,对交易对象及交易标的背景资料进行充分调查,对自身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确细化交易内容、使用方式、违约情形及后果等合同关键要素,同时提升证据固定意识,理性维权。

4

加强沟通协作,

优化营商环境


       法院在今后工作中将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探索委托专业组织参加纠纷调解,充分发挥专业组织在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及多元化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积极作用,为交易主体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维权渠道,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保障。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