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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诈骗类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12-29 15:58:17 打印 字号: | |

12月28日,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副院长通报近年来该院诈骗类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刑二庭庭长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天津广播电视台、今晚报等媒体出席发布会。诈骗类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近年来,二中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诈骗犯罪,特别是严惩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助力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建设。2018年至2021年,共受理诈骗类刑事案件331件,从案件类别来看,以普通诈骗类案件为主,其次是金融诈骗类案件,涉及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最后是合同诈骗类案件。
诈骗类刑事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和规模呈增长态势
近年来,受理的涉嫌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被害人人数超过十人、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且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人数较多,重刑率较高。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激增,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被害人人数和被骗金额也大幅增加。
二是被告人呈现低学历、年轻化趋势
2018年至2021年,受理诈骗案件涉及被告人687人,从年龄分布来看,18岁至40岁被告人510人,40岁至60岁被告人164人,60岁以上被告人13人。尤其是在电信诈骗案件中,90后被告人占比超过九成,初中及以下学历262人,高中及中专学历202人,共占比为67.54%。
三是诈骗手段不断升级换代
诈骗的手段不断更新,犯罪分子甚至针对特定人群“量身打造”特定的骗术,如针对有收藏爱好的群体以假冒藏品进行诈骗、利用被害人的迷信心理推销所谓的“法器”消灾避邪、利用被害人购票的急切心情宣称帮助抢票购票,或者宣称利用关系为被害人子女办理入学、转学等事宜。
四是追赃难度大,造成被害人损失较大
诈骗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是自身陷入较大的债务危机,因此才选择通过诈骗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诈骗犯在诈骗成功后,往往会将财物用于个人消费甚至挥霍一空,或者是用于偿还自身债务,增加了涉案财物追缴难度,退缴金额也有限,难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审理诈骗类犯罪的主要做法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严厉打击诈骗犯罪
坚持常态化打击,加大对集资诈骗、电信诈骗等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危害性大的涉众型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依法打击诈骗犯罪的上下游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是做到宽严相济
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审理中正确区分犯罪集团中各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对首要分子、主犯或骨干分子,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其他一般参与人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作用地位、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罚,做到宽严相济。同时对于到案后积极退赃,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处罚,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加强反诈宣传
强化民众风险意识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反诈骗宣传工作,同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要求,安排干警深入社区、学校、企业等进行反诈宣传,发放反诈骗宣传手册、张贴反诈骗提醒告示,推广国家反诈中心APP,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帮助公众提高警惕,捂好自己的“钱袋子”。
对广大市民的几点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切实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一是要加强反诈骗学习
积极参与单位、学校、社区等组织的反诈骗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单和宣传手册了解诈骗犯罪常见的形式和手段,提升自身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止诈骗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要提高风险意识
在生活中遇到被要求转账、支付等事项时,要慎之又慎,转账前最好先跟身边的亲友联系商议,也可以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
三是要做好自我防护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操作时不轻易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如果发现被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这样不但有利于公安机关对被骗钱财及时进行控制,挽回损失,同时可以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