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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21-11-30 14:58:27 打印 字号: | |

11月29日下午,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副院长通报近年来该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民二庭主要负责同志发布典型案例。天津电视台、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等媒体出席发布会。


近来年,二中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民间正常借贷,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民刑法律关系交叉

近年来,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二是存在虚假诉讼隐患

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

三是法理情理复合交织

民间借贷常发生于父母与子女及子女的配偶或者情侣、朋友、合伙人等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由于感情因素的存在,关键证据的留存上不够严谨规范。一旦成讼,往往会因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四是规避利率限制手段隐蔽

常见的方式有三种:1.出借时即预扣高额利息;2.将利息计入本金并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3.巧列名目变相收取高息。以上规避利率限制手段隐蔽,证据提取和事实认定较为困难。


主要做法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规范民间借贷秩序


依法适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保护合法借贷,打击非法借贷。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对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不予支持。积极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加强对职业放贷、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的审查力度,防止出借人利用借款人融资需求迫切心理,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加强交易规范引导

提示防范潜在诉讼风险


健全跨部门治理及监管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严厉打击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暴力催收、校园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非法行为。深入市银保监会、市金融局走访调研,并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坚持司法公开,加强普法宣传。一年来,共开展《民法典》宣讲活动60余次,努力营造依法、诚信、平等开展民间借贷的良好氛围。

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

统一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标准


推出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五项措施,确保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在裁判理念、裁判尺度、法律适用等方面保持一致。充分利用案件检索平台,积极开展同类案件对比分析工作,不断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效率。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提前了解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对可能产生的结果做到预知预判。


对广大市民的几点提示

在参与民间借贷过程中,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甄别“套路贷”陷阱,规范订立借贷合同,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一是提高守法意识

借款双方要本着公平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自觉规范借贷行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

二是提高留证意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民间借贷合意的达成及借款、还款的支付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电子数据成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要注意妥善留存电子证据,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要提高风险意识

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应持理性态度,清醒分析,加强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当借款人能够提供担保时,如需办理登记的依法办理登记。保证人提供担保时,要仔细阅看保证合同内容,对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要格外注意。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