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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旅游“被拍照”,我的照片我做主|天津新闻频道
  发布时间:2020-10-15 16:39:54 打印 字号: | |

出游是件让人高兴的事,不过在一些旅游景点,有的游客可能遇上过被强行拍照的情况,有时候还挺烦人的。不过明年的民法典实施以后,不管是非要给您拍照的景区摄影师,还是那些跟着您街拍抓拍的摄影爱好者,他们的拍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景区里被人拍照,随后让你买照片,这样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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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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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采访中有人表示,自己拍到了别人不是为了盈利。那么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呢?


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法官说

如果一个摄影爱好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可能我们对他就没有处罚措施,因为他不涉及这个问题。但是现在的情况下,他即便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他已经侵犯了肖像权拥有者的肖像权,所以也是不可以的。


Q
A
&

Q

现在,有不少人做起了自媒体。有的摄影爱好者在抓拍照片后,会把满意的作品发朋友圈或制作成小视频,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展示。这种行为会不会构成侵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

法官说:

比如说新闻报道,比如说为了拍摄一个公共场所,必不可少的有一些人在里面,这种是可以的。包括还有时候国家机关为了行政需要,还有是为了肖像权本人的权益,进行了相关的这些肖像权的制作、使用和公布,都是可以的。

可以看出,民法典在肖像权保护的立法思路上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这也正是立法对人格权中公民隐私权重视的体现。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