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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准确识别非法集资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0-06-22 10:57:30 打印 字号: | |

今年6月是第8个非法集资宣传月,

主题是“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天津二中院的法官对近年来审理的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

归纳出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特点,

并提示投资者提高警惕,

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非法集资案件主要特点

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非法集资上诉案件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为主,多以注册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名义,以销售理财产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这些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的融资平台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设置大区经理、营业部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等层级,往往虚构“上市流动资金管理计划”、“外汇保证金业务”、“债权转让协议”等多种名目吸引公众注意,资金链断裂后大部分公司管理层人员便卷款潜逃。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给投资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传销式的犯罪网络构成

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网络构成多采取传销特征明显的“经营模式”,从公司管理人员到内部的宣传营销业务人员,再到负责为“投资公司”挖掘客户赚取高额佣金的代理人(又称“市场经理”、“网头”、“投资代理人”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活动。为取得客户信任,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和代理人公开宣传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收益为诱饵,邀请投资者到犯罪分子租赁的豪华办公地点参观,公司高管进行接待,为投资者举办讲座“洗脑”。讲座内容多为虚构的房地产、矿产、旅游资源等投资项目,通过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以及发展下线投资者可获取高额提成,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识别投资市场潜藏的陷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加强市场投资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辨别能力,降低投机心理带来的盲目投资风险。通过了解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范围、许诺的回报收益情况等,辨别真伪,预判风险。

2

了解非法集资的典型形式,如“推介会、讲座、研讨会”,“发展下线有回扣或奖励”,“不设最低出资标准或最低出资标准极低”,“募集资金人数不设上限”,“许诺固定的高额回报”,都属于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违背市场规律,被法律所禁止。

3

在高额回报和亲友劝说面前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天上不会掉“馅饼”,超高收益不可信。有些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在投资之前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产生了怀疑,但在亲朋好友的劝说推荐下,基于对亲友的信任,禁不住高额回报的诱惑,依然选择进行投资。

4

在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现投资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涉案资产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调查、取证、审理难度较大,尽早报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固定犯罪证据,防止涉案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