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21 19:48:0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我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积极能动地履行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职责的具体体现和有效举措,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进行法制宣传,巩固和扩大办案效果的重要手段。各部门特别是审判部门和审判人员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和大力开展此项工作,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切实发挥司法建议在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以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审判庭或有关职能部门发现以下需要提请注意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1.单位管理出现漏洞或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政策的;

  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发生职务犯罪可能的;

  3.拒不协助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或妨碍法院执行公务,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

  4.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可能,需要采取措施的;

  5.对金融资金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金融风险的;

  6.有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倾向,需要采取措施的;

  7.其他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事项。

  二、司法建议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员拟稿,经合议庭讨论通过后,报庭长审查并经院长或者分管副院长批准同意后,向有关单位送达。必要时,可抄送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

  三、司法建议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审判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预防或者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

  司法建议应注意措词得当、方法适当、切实可行,易被有关部门或人员采纳。

  四、为确保司法建议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司法建议文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建议书样式,并加盖院印后发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自身名义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五、司法建议文书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备案,以备核查和监督考核。

  六、司法建议的承办人员要及时了解相关单位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未引起重视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督促,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

  七、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监督考核,部门所提司法建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纳入信息宣传目标考核中,具体考核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制定。

  八、本意见已经院审判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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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