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发布时间:2012-09-21 19:13:31 打印 字号: | |

  1、申请执行权。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215条 

  2、申请回避权 

  申请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执行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执行终结前提出。但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47、48条 

  3、委托权 

  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执行事宜。律师、申请执行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58、59条 

  4、知情权 

  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官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 

  5、提供线索权 

  有权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承办法官收到线索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5条 

  6、处分权 

  申请执行人有权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有权撤销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52、207条 

  7、执行异议权 

  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二、申请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及财产线索的义务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或合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条 

  2、提交委托书的义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收案款、代为申请、变更、放弃执行申请、代为执行和解必须单独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 

  三、申请执行人的主要风险 

  1、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下线索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条 

  2、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如果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在一般情况下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参与分配案件中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外,一般按各案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99条 

  3、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222、232、233条 

  4、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责任 

  对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等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未能审计、评估、鉴定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25条 

  5、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情形 

  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辖区范围以外,除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的案件以外,本院一般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 

  6、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7、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能力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4)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5)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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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